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社区居委会建设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师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1时30分,被害人李某某到师宗县建设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钱取了后,忘记把银行卡从取款机里面取出来人就离开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2020年4月28日11时31分一个人来到建设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在插银行卡的时候,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银行卡在取款机内,赵某某分两笔将李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取走了人民币8000元,后离开建设银行。赵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到师宗县公安局漾月派出所自首,并自愿主动退还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80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赵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失主损失人民币8000元,且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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