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府**号楼**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淳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经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淳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作为陕西**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包经营淳化县**食堂期间,拖欠了路某某、于某某、葛某某、李某某、邢某某、郭某、白某七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740元,其中拖欠路某某6个月劳动报酬共22000元。2019年6月3日,路某某等七名劳动者因无法联系到赵某,将赵某投诉至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3日,因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无法联系赵某本人,先后四次向赵某的家庭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区**路**府**号楼**室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改正决定书》、《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赵某限期支付劳动者报酬,但赵某一直未支付。淳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赵某,赵某始终未接听。3月31日办案民警在咸阳市秦王府小区对赵某组织抓捕,但在经过一天侦查后,当日未能找到赵某。4月7日办案民警将赵某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赵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赵某向路某某、白某、李某某、郭某、邢某某支付了所欠工资共41740元,被不起诉人赵某现已全部支付了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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