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现住甘肃省白银市*****8号。系甘肃省白银市任达恒煜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永靖县正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崔某在生产噻二挫酮期间指使刘方男伪造了一份编号为(甘)JZ安许证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9月2日,为购得硫酸(易制毒物品),崔某和于某、刘某三人拿着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与白银市****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赵某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忆江南茶楼见面商谈购买硫酸的相关事宜,崔某等人以购买硫酸的备案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为由取得赵某信任,赵某于2018年9月底将27.24吨硫酸运至永靖县****有限公司,刘某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货款,事后赵某催要报备手续,但崔某一直没有提供。
案发后,赵某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为整个案件调查,查明案情起到一定的作用。另查明其所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
本院认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人隐瞒了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事实、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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