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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德超)(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2********,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中原路派出所,住濮阳市黄河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濮阳市城区,冒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民警,以能在不扣分且缴纳半数罚款的情况下处理机动车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处理机动车违章款242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张利会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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