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湘07-C2575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S223线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223线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T型路口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左转弯准备驶入北侧15号线乡村道路,遇相对方向被害人高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正直行通过该路口,导致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后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2日死亡。2019年6月17日,经鼎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下落不明,鼎城区公安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2020年3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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