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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文贵)(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村043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楼**室,无业,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陕J****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川口路段井下作业公司门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川口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检字【2020】第037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以下情节:1、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时间段,行人车辆稀少,且距离较短持续时间较弱,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0mg/100ml;3、被不起诉人系被当场查扣;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本人写了悔过书。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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