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淄博市**区**家村村委书记,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镇**村,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1日10时许,因**镇赵家砖厂的转卖问题,被害人翟某某和朋友、同学共计8人一起到淄博市临淄区**镇赵家砖厂的办公室内找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想让赵某某给翟某某开“证明”。赵某某拒绝给翟某某开“证明”,翟某某遂用手里的档案袋打了赵某某头部两下,后又用手扇赵某某的脸部。赵某某随手拿起其身后的一把洋镐朝翟某某左胸部抡去,致翟某某左胸部损伤并发血气胸。经鉴定,翟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赵某某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打人的犯罪事实;赵某某赔偿了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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