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51X,满族,大学本科,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北京市**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轿车,车上载着其父亲赵某和刘某某,沿清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铁岭市清河区清貂线22km+900m时,突然与路右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坐在车后座的赵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的家属谅解赵某某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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