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凌源市人,住辽宁省朝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借用被害人白某某手机为由,私自将被害人的手机支付宝绑定了被害人的工资卡,后将被害人工资卡内的11000元转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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