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昶)(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凌源市人,住辽宁省朝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借用被害人白某某手机为由,私自将被害人的手机支付宝绑定了被害人的工资卡,后将被害人工资卡内的11000元转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