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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景远)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与***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铁炉村***家中吃饭。当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VC***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送***回家,21时20分许二人驾车行至神马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向北约200米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高新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经查询,***驾驶证为A2。

案发后,***为减轻处罚,编造了送新冠病人到医院的谎言,在侦查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虽编造谎言,但在侦查机关的教育下,已真诚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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