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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四平市**宾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8日,因办理**(四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事宜,通过高某某(另处)以8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四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本、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西登记注册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一枚,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高某某车内扣押上述未经使用证件和印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购买的证件、印章并未使用,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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