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满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南召县**乡头**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8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客车沿高兰33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城郊乡罗坪村毛家庄路段(高兰331省道291公里200米),在超越前方左转弯的由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与其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毛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毛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让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20年4月8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55万元,被害方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赵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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