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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市场内**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号西南角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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