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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甘肃省庆阳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中段******号楼。2020年08月0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甘M*****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指使被害人王某驾驶严重超载(该车核载15930千克,实载44700千克,超载180%)且私自改装车辆制动系统、造成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020年07月25日8时40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甘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青新公路延伸段由北向南行至宁县新庄镇米家沟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于公路西侧土坎上侧翻,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后经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07月29日经甘明证[2020]法病鉴字第105号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导致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同年08月14日经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第6228261202000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他人驾驶严重超载且私自改装车辆制动系统、造成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侦查阶段民事赔偿已履行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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