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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61X,满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绥中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P****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绥中县**市场门前路段时,被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中队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17.95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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