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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大冯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豫R**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社旗县李店镇王庄村岗王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顾宗金家门前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步行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与头颈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1月15日,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5日,赵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王某某近亲属王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任赵某某任何民事、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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