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3********,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电话约代驾员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区门口等候代驾,后赵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内驾驶豫G*****号轿车行驶至小区大门时,与物业保安发生冲突,后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