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7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3********,汉族,初中毕业,新乡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电话约代驾员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区门口等候代驾,后赵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区内驾驶豫G*****号轿车行驶至小区大门时,与物业保安发生冲突,后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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