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住高铁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1026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0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卷宗1册,光盘1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02时33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青A*****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城北区**工人文化宫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品城门口被保安举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险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现为湖北省**大学**学院在读本科生,为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