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二道湾镇联富生屯。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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