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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外号**),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6198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办事处**村委会**镇**区**期**幢**单元**室,住蒙自市**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章林,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

本案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经芒市**美容会所法人代表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相互配合,以免费体验试做双眼皮、眉毛,不喜欢可随时恢复原样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等方式向顾客进行宣传,待顾客试做单边之后明确表示不满意需要恢复时,便向顾客称手术已完成无法恢复,并且要收取费用才能做另外一边。最终,通过不断劝说,消极应对顾客的恢复要求等方式迫使毛某某等被害人同意做另外一边双眼皮术或眉毛并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55832元。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均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宏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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