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54********,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赵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茶馆因打牌发生口角及相某某,后赵某某朝彭某某胸口部位推了一掌致其摔倒,撞到旁边凳子,致其左侧肋骨8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事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2020年8月19日,赵某某与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其3.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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