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镇**村。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下午,在容城县西牛村村外地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本村李某某将粪里垃圾扔在路上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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