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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宣威市**镇**村委**村,趁其老公公王某某不在家之机,进入王某某家盗窃人民币现金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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