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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案发前系新疆**有限公司**市沙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天山区**路**仓库,将一个不属于自己配送辖区的快递包裹拿走,内有一部小米1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999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涉案手机予以变卖。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追回并发还新疆**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赔偿新疆**有限公司损失23996元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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