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镇**村,现住交口县**镇**村**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经出租车司机郭某某介绍认识了要到交口县桃红坡道尔驾校报考驾照的被害人陈某某和路某某。赵某甲隐瞒了自己已从道尔驾校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是道尔驾校的教练,给其交7500元保证通过,且办理比较快。体检后,二被害人将15000元交于赵某甲便离开。赵某甲拿到钱后一直未给二被害人报名,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5月二被害人主动到道尔驾校询问,得知赵某甲并未给自己报名后,向其索要报名费。因赵某甲已将15000元用于日常开支,没钱退款。2020年7月8日二被害人报案,7月15日赵某甲家人将15000元退还给二被害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报案材料、二维码付款账单截图、收条、谅解书、报考规定文件、户籍证明;2.证人郭某某、宋某甲、王某某、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路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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