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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在镇赉县**乡**村,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花生。经鉴定,林地为*林班***小班,面积15.33亩,林种为其他宜林地;*林班***小班,面积2.92亩,林种为农田防护林;总面积18.25亩,林地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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