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保定市蠡县人民政府综合科科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区**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烟草许可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南京炫赫门香烟并销售给郭某某,销售金额5605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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