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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0********,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保定市蠡县人民政府综合科科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烟草许可的情况下,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南京炫赫门香烟并销售给郭某某,销售金额5605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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