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9211976********,回族,初中毕业,工作单位:无,户籍地河南省**县**镇**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1时55分许,赵某某饮酒后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工业路文化路交叉口北50米处,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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