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路**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晋E****6灰色小型面包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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