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2001********,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我院对赵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之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窜至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某某社区**街**号某某家园小区某某超市门前快递存放处,先后三次盗窃快递存放处内的三件快递,包括三个白心火龙果、一箱姊归夏橙、一斤茶叶。经彰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火龙果及橙子价值人民币51元。被盗茶叶系他人赠予,无法进行估价。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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