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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4******,汉族,高中毕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号。因涉嫌伪证,于2020年3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证,于2020年3月1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崔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中,受任某某指使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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