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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42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傅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1km+500m处时,与行人孙某某相撞,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伤,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孙某某系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过多失血死亡。经昌图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昌图县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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