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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物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0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三环桥北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7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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