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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洱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9********,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17日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四次进入洱源县凤羽镇上寺村委会皎某某户果园内盗窃,共盗窃得中华蜜蜂2窝,蜂箱1个,蜂蜜14片,经称量蜂蜜净重6360克,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2元;同年12月20日再次进入果园内盗窃时,被皎某某抓获报警,公安民警至现场将其传唤到凤羽派出所。案发后,被盗物品查获归还皎某某,赵某某家属赔偿皎某某人民币10800元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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