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3********,汉族,专科文化,龙岩市师范附属**小学教师,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1张卡号尾数为2566的白金理财信用卡。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恶意透支套取该信用卡本金170053.65元未还,导致逾期。2018年2月27日起,中国民生银行多次采用电话、信函、上门方式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仍未归还欠款。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5日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还该信用卡全部欠款本金。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欠款本金,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