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凤城市**镇**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4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辽F****0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凤城市青城子镇桃源村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凤城市青城子镇桃源村四组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因交通肇事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酒精)成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赵某某额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