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2********,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冀B1****小型轿车沿平青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燕山大路与祺光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当日14时31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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