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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重大责任事故)(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06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赵*在承包卢医镇金佛寺村村部对面一修路工程时, 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必须的安全知识培训,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致使施工工人高**在施工过程中被绞到搅拌机中死亡。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赵*到镇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被不起诉人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又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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