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沈阳**服饰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同户籍所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皇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皇姑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路4号****花园保安室内,因进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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