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 月5 日22 时40 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土桥镇兆丰花园小区驶往土桥镇三叉路口,途径砖雕厂门口时被临夏县公安局查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6. 34mg/100ml 。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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