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75********,汉族,中专,临夏县妇女联合会干部,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3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临夏市***KTV饮酒后驾驶甘NC0613号小型轿车在临夏市在**路100米处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9mg/1OOml,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赵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66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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