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02********3015,中共党员,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办事处**中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9日,罗平县公安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因隔壁“**农家菜馆”餐厅空气净化器对其生活产生影响,与餐厅老板王*产生矛盾,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将空气净化器的线路剪断,致使其不能运转,王*接通线路后继续使用。2019年8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将王*家的抽油烟机净化器铁箱打开损坏两台。经鉴定,王*家被损坏的净化器修复价格为61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时年满6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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