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新泰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6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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