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排**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途经石家庄市深泽县安新线南大桥处时被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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