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本区**镇**街**社**号,农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L****9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区**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2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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