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9日14时19分许,驶辽N****D小型轿车行驶至北票市101国道530公里850米处时,与行人薛长凤相撞,致薛长凤当场死亡。经鉴定薛长凤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现与被害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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