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安化农家乐吃饭期间喝了约2斤啤酒,21时10分许驾驶甘****** 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盘旋北路市医院附近往东江5号路市医院,途径东江彩虹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于当晚21时49分许在武都区交警大队办案中心依法提取了其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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