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现住本区**镇**村**,居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晶。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1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L****7号灰色“五菱宏光”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明发欧洲城西区东门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执法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案发当晚对其抽取血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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