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住宁津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49线由北向南行至省道249线19公里,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2020年3月21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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