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某镇某村*号,住新疆新源县某镇某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将其果园地东侧阿某某所有的20株杨树采伐,活立木蓄积为8.7307立方米。2019年9月采伐其果园西侧和南侧自有的82株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7.9805立方米。经新源县林业和草原局《检验报告书》认定林种为防护林,活立木蓄积共计26.71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阿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等12人的证言、编号20200101《森林案件现场技术检验报告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补种补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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